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指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
在市场注册方面,意见要求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意见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三是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意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配套制定细化政策措施★◆★◆■★,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为支持这些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意见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二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交易机制与计量结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的相关部署◆★◆◆■★,落实能源法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相关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准入条件■■■,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引导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上述负责人表示★■■。
新华财经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安娜)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相关部署有何考量◆■?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5日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一是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意见要求电网企业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此外★◆,为进一步提升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各地也陆续出台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
“考虑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还会不断涌现,为满足行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按照典型特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主体和资源聚合类主体两类。”这位负责人说。
在交易机制方面,意见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特点■★■◆◆,提出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意见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在计量结算方面,意见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根据意见★★◆◆◆,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较传统经营主体区别在于单体规模小、分布散★★★、数量多★◆,难以以传统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渗透率逐步提高、源网荷储灵活互动需求日益增长。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这类主体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